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中小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当依法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益,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