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