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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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1,107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6 条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依照各自的权限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7 条
    •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地方法规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35 条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13年7月18日28 条
    •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46 条
    •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地方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3月26日42 条
    • 第六条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园”管理机构行使本产业园区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 第二十八条省和重点园区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对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的情况加强监督。
    •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推行极简审批的需要,充分委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或者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内设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本园区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的…
  • 地方法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2年8月26日42 条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9年8月16日34 条
    •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不予颁发许可证、准运证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地方法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46 条
    •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地方法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1999年8月27日41 条
    • 第三十一条非经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出扣押财产、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
    •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7月23日40 条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依法赔偿损失的责任。
  • 地方法规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33 条
    •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理。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2月23日32 条
    •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盐业主管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地方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76 条
    • 第五十二条对本条前款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者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 地方法规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5 条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1月29日38 条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依法赔偿损失的责任。
  • 地方法规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1月5日17 条
    • 第十二条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交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4月26日54 条
    • 第四十九条缴纳资源利用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地方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1月25日76 条
    • 第五十二条对本条前款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者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7月23日28 条
    • 第九条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违法情节轻重等情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