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