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园”管理机构行使本产业园区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推行极简审批的需要,充分委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或者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内设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本园区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另行制定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