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依法赔偿损失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