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非经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出扣押财产、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