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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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62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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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1月30日84 条
-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9日69 条
- 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1993年4月20日18 条
-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月8日48 条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 地方法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7年4月20日35 条
- 修改、废止的决定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9月29日无条文结构
- 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十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不能恢复工作的或者协商代表本人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8月13日50 条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11月29日35 条
- 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9月29日35 条
- 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