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9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9月26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3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1月1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5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有具体内容。提出立法议案的,应当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代表议案应当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并有领衔代表,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议案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代表应当审阅议案文本。代表经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议案。
代表团提出议案的,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并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议案网上处理系统”提交。
(一)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关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四)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形成的代表议案,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大会秘书处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的意见,并在收到议案后的三十日内书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举行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由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处理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书面告知代表,并说明理由。
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该议案的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主席团应当将代表的复议要求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主席团复议作出决定,或者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复议的决定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和提出议案的代表意见的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代表议案时,应当先听取领衔代表对议案的说明和对议案的办理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在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时,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代表对本市有关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通过“上海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向代表和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