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代表对本市有关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