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通过上海人大网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通过“上海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向代表和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