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有关机关、组织提出的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