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第七条有效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