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