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处理代表议案是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