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8月28日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实际经营地址、上架餐品、经营有效期等进行核验、登记。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毒管理制度,督促送餐人员做好配送容器消毒。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职业道德等培训,保障送餐人员合法权益。
(一)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卫生条件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分餐打包和取餐区域;
(二)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采购原料、制作食品。在烹饪、制作食品时,应当规范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佩戴清洁口罩;
(三)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与销售食品相匹配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倡导使用可降解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四)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食品安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外送餐品进行封装,未封装或者封签损坏的,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二)使用清洁、安全的配送容器,并及时清洗、消毒,配送容器应当专用;
(三)在取餐时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消费者在发现外送餐品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时,可以联系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退款、退换货或者赔偿,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封签制作、使用的工作指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