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使用食品安全封签或者未使用具备封签功能的包装物对外送餐品进行封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