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定》修正)
前款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符合省会城市的发展战略定位,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一)制订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四)组织评定、表彰、宣传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典型;
(五)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大数据、应急、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机制,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参与文明城市建设。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参与其管理或者服务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
(一)行人违法横穿道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行人;
(三)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四)乱贴、乱涂、乱发小广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五)乱丢、乱倒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
(六)饲养畜禽等不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不文明饲养宠物;
(七)在小区公共空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栽乱种;
(八)违规占道经营;
(九)随地吐痰,不按规定要求佩戴口罩;
(十)从事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文体娱乐活动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的实际,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适时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实施重点监管,增强整治实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城市建设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城市主次干道、商业大街、社区(小区)、客运场站、公交线路(站点)、机场、广场、公园、景区景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银行网点、建筑工地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新风尚。
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建设志愿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文明城市建设志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345热线平台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接诉即办的原则,处理投诉、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可以对本区域、部门、单位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书面报送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
监测、评估、自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监测、评估、自评应当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明确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进行。
整改令、督办令应当明确存在问题、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