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二)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工作机制;(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四)组织评定、表彰、宣传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典型;(五)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