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