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 制定机关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7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定窑文化,是指与定窑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经济、艺术、文学等社会价值的窑址、窑具、器物、典籍等物质文化遗产和工艺、造型、色彩、装饰、设计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文化表现形式。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统一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工作。
定窑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一)已经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
(三)已经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已经公布为工业遗产的窑址、厂址、矿场等工业文化遗存;
(五)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定窑文化资源。
(一)定窑特色制瓷工艺和流程;
(二)能够反映定窑陶瓷传统制作技艺且保存相对完好的窑炉、作坊和矿址等;
(三)具有定窑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影像资料等;
(四)具有定窑文化价值的定窑传统制作技艺项目及能够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相关技艺的技艺代表人;
(五)具有定窑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定窑文化资源。
(一)定窑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文化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列入名录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复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四)通过评审的申请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保护名录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程序确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
(一)定窑文化资源灭失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工艺美术大师被依法取消资格的;
(三)其他应当退出保护名录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定窑文化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经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退出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退出保护名录的,不得继续使用保护标志。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与定窑文化资源有关的信息、线索和实物等。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定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对窑址、窑具、器物、典籍等定窑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一体化保护。
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仍在生产、使用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使用档案,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毁、灭失。
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开办以定窑文化为主题的博物馆、陈列馆、文化公园、文化街区;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收藏的定窑文物藏品、艺术品、工艺品、文献等,捐赠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陶瓷原材料资源的种类和储量,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要求,组织制定陶瓷原材料资源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开采利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陶瓷原材料资源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标高内开采矿产资源,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开采规章制度,不得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
(三)支持开展陶瓷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支持参加学习、培训;
(五)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六)支持其参与其它传承、传播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列入定窑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技艺代表人颁发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将其作为认定或者推荐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人选。
定窑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履行定窑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宣传等义务。
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通过定窑文化进校园和组织开展参观展览、研学实践、第二课堂等活动,进行定窑文化教育。
鼓励将具有定窑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等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
鼓励定窑文化研究机构、民间团体、代表性传承人、技艺代表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通过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对外开展文化传播、交流与合作。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化归集、智能化处理、网络化传播等技术,建设定窑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陶瓷科技创新平台、陶瓷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创新陶瓷市场营销模式,依托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搭建陶瓷销售电商平台,构建现代化定窑文化产业供应链体系。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陶瓷企业、科研机构在艺术陶瓷、日用陶瓷等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加强装备制造、航天航空等领域陶瓷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推动高技术陶瓷、工业陶瓷等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
陶瓷企业应当遵循绿色环保理念,在传承定窑传统制瓷工艺和烧造技术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技术创新,采取循环利用、智能控制等有效措施,对传统技术和设备进行改造提升,确保大气、水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侵害陶瓷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修改陶瓷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定窑文化旅游纳入全域旅游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定窑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有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定窑文化有关专业,保障师资力量,加强定窑文化研究人员和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力量自建或者共建定窑文化教学研究和实践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承基地等,培养定窑文化专业人才。
(一)搭建陶瓷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推进陶瓷产品质量、原料、器型、色彩等标准化建设;
(二)支持建立陶瓷产业联盟,研究制定区域性陶瓷产业发展规划,协同开展品牌建设、技艺传承、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等活动;
(三)协同开展陶瓷文化研究和传播,支持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博物馆等联合举办陶瓷艺术展、研讨会、技能竞赛等活动,设计打造精品陶瓷文化旅游线路,推动陶瓷文化旅游带建设;
(四)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相关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
(五)其他可以依法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