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下列定窑文化资源,可以经申请列入保护名录:
(一)定窑特色制瓷工艺和流程;
(二)能够反映定窑陶瓷传统制作技艺且保存相对完好的窑炉、作坊和矿址等;
(三)具有定窑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影像资料等;
(四)具有定窑文化价值的定窑传统制作技艺项目及能够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相关技艺的技艺代表人;
(五)具有定窑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定窑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