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专项资金。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统一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定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