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3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志愿服务工作。
民政、教育、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的培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与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信息沟通机制,支持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工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志愿服务精神、推介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推广“贵阳绿丝带”志愿服务文化。
民政、教育、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培育、打造、宣传、推广志愿服务项目品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
鼓励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建立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志愿者骨干和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才。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单位统筹安排。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可以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公共交通站点、景区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志愿服务站点,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志愿者连续提供一个月以上专项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赴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开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及相关信息,保障志愿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指导和帮助志愿者完成注册,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三)相关知识信息、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必要的卫生、医疗、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保障;
(五)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应急救援或者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购买相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