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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志愿服务保障规定
第十七条
有效
履行工作职务或者有偿服务等不属于志愿服务行为的,不得使用志愿者标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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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