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民政、教育、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的培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与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信息沟通机制,支持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