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志愿者连续提供一个月以上专项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赴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