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9月2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1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大制度宣传;
(二)联系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解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督促解决有关问题;
(四)为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
(二)组织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组织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四)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等有关工作;
(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运行服务;
(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社情民意的有关工作;
(七)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街道民生实事的会商、确定、监督和测评等;
(八)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化建设,指导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