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完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下列工作:

(一)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

(二)组织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组织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四)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等有关工作;

(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运行服务;

(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社情民意的有关工作;

(七)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街道民生实事的会商、确定、监督和测评等;

(八)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