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6月30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2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以及废止〈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文化广电和旅游、司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限制交通相关工作。
根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分析研判结果,需要限制交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制定限制交通方案,作出限制交通决定。
施工作业未能在限制交通时限内完成,需要继续限制交通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及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延长限制交通时限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开延期事由。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限制交通或者延长限制交通时限的决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的,应当告知道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施工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施工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限制交通的决定。
作出限制交通决定时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市公安机关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限制交通的内容,应当包括限制交通的原因、时限、区域、车型,车辆绕行引导,公交线路走向临时调整规定,便民措施等。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限制交通区域设置工程进度、限制通行起止时间、绕行路线等告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