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限制交通决定,除本规定第九条情形外,应当于限制交通五日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相关网站、客户端等媒体及时、持续地向社会公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限制交通的内容,应当包括限制交通的原因、时限、区域、车型,车辆绕行引导,公交线路走向临时调整规定,便民措施等。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