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限制交通影响范围大或者限制交通时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限制交通决定前,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对限制交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作出限制交通决定时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市公安机关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