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建设、管廊建设、地铁建设等大范围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科学规划作业时限及作业范围,需要对相关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应当在施工前十五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施工作业未能在限制交通时限内完成,需要继续限制交通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及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延长限制交通时限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开延期事由。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限制交通或者延长限制交通时限的决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的,应当告知道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施工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施工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