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开垦草地。

地质普查、开采矿藏、修筑公路等临时占用草地,作业完毕,占用期届满,应当由占用单位回填表层土壤,恢复植被,逾期不恢复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