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保护草地上的围栏、棚圈、水利工程、试验基地、药浴池、饮水点、道路、桥梁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拆除。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