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放牧等而出现沙化、退化的草地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植被,逾期不恢复植被的,应当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