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草地权属发生争议时,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的:

(一)承包户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村与村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乡(镇)与乡(镇)之间或者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四)县与毗邻市、县之间的草地权属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出面协商,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决。

在草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应当维护草地现状,不得破坏草地及其设施,不得拆除、移动草地现有的边界标记。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