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1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其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超过三十五周岁不满四十五周岁的个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参照适用本条例。
全体成员会议负责研究、协调青年创新创业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研究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发展工作年度计划;
(二)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强化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
(三)建立青年创新创业监测评估机制,每年研究审议监测评估报告;
(四)提出促进青年创新创业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五)统筹、指导、协调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青年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定期发布青年创新创业服务指南,提供服务分类指引;
(三)组织、协调开展支持青年创新创业的相关活动;
(四)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业监测评估;
(五)协调推进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的其他事项。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智力成果、基础设施等方式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面向青年的创新能力培训、创业准备培训、初创经营者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培训。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青年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青年创新创业宣传,推广创新创业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急需职业和工种的人才培养开发计划,应当包含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内容。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当提供公共技术、信息查询、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和产业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产业孵化等服务,按照国家、省创新创业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青年提供,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对青年到孵化载体创业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孵化载体面向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解读;
(二)青年创新创业服务指南和分类指引;
(三)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青年创新人才工作站等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名录;
(四)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名录;
(五)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财政补贴、基金等项目信息;
(六)青年创新创业相关教育、培训活动信息;
(七)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估信息;
(八)其他与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政策、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青年创新创业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孵化载体建立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为青年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对接渠道、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强跟踪支持,推动优秀项目落地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引导青年做好创新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
本市设立的政府性引导基金应当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起设立青年创新创业发展基金,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本市构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信用贷款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优质便利的融资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港澳台青年以及外国青年的金融服务机制,优化港澳台青年以及外国青年申请内地银行账户、使用网络平台的流程。
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设农村创新创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业辅导培训等活动,为参与乡村振兴且符合条件的青年提供创业资助或者创业租金补贴。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提供安居支持。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等应当引导有关基金会设立创新创业青年公益法律服务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及其团队、企业提供法律相关的资助服务。
(一)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完善有利于港澳青年在南沙创新创业生活的政策措施,支持建设集经营办公、生活居住、文化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创客社区;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南沙各类孵化载体应当开放专门面向港澳青年的创新创业空间,优化提升平台环境,拓展服务内容;
(三)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规定、扶持政策和补贴措施;
(四)开展创新创业赛事和培训活动,加大对南沙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的宣传力度;
(五)其他有利于港澳青年在南沙创新创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