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安居提供便利。通过盘活存量房源、鼓励用人单位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等渠道,为创新创业青年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提供安居支持。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