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及其团队、企业给予创业资助。本市设立的政府性引导基金应当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起设立青年创新创业发展基金,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