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市各少数民族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学习、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
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并且向社会公布评估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会议用语;
(二)接待用语;
(三)面向公众用语。
(一)学生培养目标;
(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有关课程标准;
(四)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五)学校工作日程、常规管理。
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普通话、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一)铁路、邮政、电信通信、航空、金融等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
(二)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
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公布达到普通话等级标准的期限,加强培训业务指导。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和规定期限,采取多种形式,对尚未达到普通话等级标准人员进行培训。
有关各类人员应当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公布。
报刊名称经批准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在其他地方再现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年度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基本条件。
(一)公文、证件、公务印章;
(二)标语、标牌、票据、报表;
(三)试卷、讲义、板书、板报;
(四)电子屏幕、互联网中文网页;
(五)病历、处方;
(六)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
(七)说明书、宣传材料。
(一)异体字、繁体字;
(二)旧字形;
(三)废止的简化字、印刷字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