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六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的下列公务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一)会议用语;(二)接待用语;(三)面向公众用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