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一)公文、证件、公务印章;(二)标语、标牌、票据、报表;(三)试卷、讲义、板书、板报;(四)电子屏幕、互联网中文网页;(五)病历、处方;(六)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七)说明书、宣传材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