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