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异体字、繁体字;(二)旧字形;(三)废止的简化字、印刷字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