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经营性露天烧烤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6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7月1日
- 条文数
- 1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2月17日崇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与露天烧烤经营活动管理相关的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时段外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
(一)安装合格的油烟排放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二)配备废油、潲水等收集容器,不得将废油、潲水等倒入下水道;
(三)铺设防油污渗漏地垫;
(四)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如实做好清洗和维护台账记录;
(五)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备案卡和有效健康证明;
(六)食品的加工、制作、储存、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规定;
(七)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八)提示提醒顾客文明用餐,不酗酒滋事,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及时查处露天烧烤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一) 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时段外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安装合格的油烟排放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未铺设防油污渗漏地垫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