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 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时段外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安装合格的油烟排放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未铺设防油污渗漏地垫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