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露天烧烤经营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合格的油烟排放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二)配备废油、潲水等收集容器,不得将废油、潲水等倒入下水道;
(三)铺设防油污渗漏地垫;
(四)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如实做好清洗和维护台账记录;
(五)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备案卡和有效健康证明;
(六)食品的加工、制作、储存、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规定;
(七)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八)提示提醒顾客文明用餐,不酗酒滋事,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