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露天烧烤经营区域,合理划定露天烧烤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划定露天烧烤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时段外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