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露天烧烤经营活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