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 制定机关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5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5月9日
- 条文数
- 1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本市友好的;
(七)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或者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推荐。
(一)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受理推荐的部门推荐;
(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必要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做出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市长向被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